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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就注册商标的文字改变字形问题的复函!

商标注册 普推 10个月前 (07-07) 432次浏览 已收录 扫描二维码
《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获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因此,文字作为商标注册后,若注册的是简化字,而实施使用繁体字;或注册的是繁体字,而实际使用简化字,都应视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可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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