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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品牌运营 普推 2周前 (04-28) 206次浏览 已收录 扫描二维码

1.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小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是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第9类“笔记本电脑”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4月27日。

2021年8月4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投诉,对深圳市恒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电商平台开设“紫本数码旗舰店”,自2020年8月起销售平板电脑,并在网店网页的商品标题中使用“小米派”字样,共成功交易47866单,销售额4218.2025万元。

2022年2月14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如何定性及违法经营额如何计算等问题逐级请示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后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最终认定在网店网页的商品标题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字样,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构成商标使用;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即销售商品的收入为违法经营额。

2023年4月1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当事人使用“小米派”字样销售平板电脑的营业收入为违法经营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1265.4607万元,吊销营业执照。结案后,该案权利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就赔偿等事宜作出判决。

【专家点评】

实践中,对于在电商平台商品标题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业界存在不同观点。该案办案机关及时请示上级单位,准确把握关于商标使用的法律规则,结合在案证据,认定在电商平台商品标题中使用他人商标能够区分商品来源,构成商标使用,进而作出侵权判定。该案有助于澄清实践中关于商标使用的部分误解,对各地查办同类案件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该案权利人同时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就赔偿等事宜作出判决,且未免除侵权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成为知识产权司法、行政协同保护的典范,充分体现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的优势。(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朱谢群)

2.安徽省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5212636号、第1972857号“嘉实多”商标,是嘉实多有限公司在第4类“润滑油;润滑剂;润滑脂;工业用脂”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29年6月20日、2032年9月27日。

2022年9月19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举报对安徽聚之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擅自在店招上使用嘉实多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侵犯“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标有“嘉实多”等标识的机油52瓶,当场依法予以扣押。在检查中,当事人执行董事周某撕毁执法文书,推搡执法人员,摔毁现场查获的办公电脑主机,暴力阻碍执法,情节恶劣。执法人员报警处理,周某被辖区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处罚。

2023年10月,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当事人阻碍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情节恶劣,办案机关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0万元的决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专家点评】

机油类产品事关汽车交通安全,使用假冒商品存在重大公共安全隐患,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该案中,面对当事人拒不配合、暴力抗法行为,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联合行动,依法查封扣押当事人侵权物品,采取行政拘留措施,作出从重处罚决定,有力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案件办结后,办案机关又依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运用信用监管手段协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同时通过向社会公示,有效威慑潜在侵权行为,强化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安徽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李胜利)

3.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7613055号注册商标是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在第3类“洗衣剂;洗手膏;洗发液;洗涤剂”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1月6日,许可给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使用。

2023年3月28日,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遂昌珍仙超市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有“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薰衣草香)”等产品在售。当事人经营者朱某仙自述,涉案批次洗衣液均从龙游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仅保留进货票据与营业执照复印件,近两年未查验相关商标使用证明。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询问蓝月亮品牌遂昌地区经销商,涉案商品进货价格符合市场正常进货价。经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辨认,上述侵权洗衣液产品与正品差异细微,普通进货商和消费者不易辨别。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所指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2023年6月27日,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要求其加强进货查验和对供货商的资质查验工作。

【专家点评】

该案办案机关难能可贵地、仔细考虑了案件事实情形,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存在“合法来源”应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仅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决定,体现出行政执法机关能够全面正确、体系化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办案机关着重考察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和注意义务,在精准、严格把握执法尺度的同时,又彰显了执法的温度和智慧,为营造公平合理的法治环境和亲民向善的营商氛围作出积极探索,值得学习借鉴。(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熊文聪)

4.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天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866912号商标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8月27日。

2022年9月22日,天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天峨县建阳食品店、天峨县韦家批发超市、天峨县小赵百货超市三家小卖部开展检查。经查,上述店铺销售牛栏山陈酿白酒,无法提供品牌授权许可、合同和进货票据,经商标注册人辨认,涉案商品非该公司委托或授权生产。天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店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进一步线索摸排发现,三家小卖部销售的侵权白酒系推销人员上门推销,涉及面广,违法经营额达到移送标准。天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线索移送天峨县公安局,并联合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经多次实地摸排发现,嫌疑人吴某等人在外省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物流配送全国各地。假冒白酒生产者与各地经销商紧密合作,形成分工协作、中转运输、产运加工一条龙的灰色产业链。

2023年9月12日,天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配合天峨警方专案组人员前往湖北、河北、广西等多地开展收网行动,将吴某等多名嫌疑人抓捕归案。经查,2021年1月以来,吴某等人售卖假冒白酒累计涉案金额超3000万元。

目前,吴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被天峨县警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交由河池市宜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审理中。

【专家点评】

该案是行刑衔接保护中华老字号注册商标、捍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典型案例,具有三个特点:一是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办案机关高度重视,依法从快查处违法行为,守牢食品安全底线;二是及时启动联合办案、行刑衔接机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强力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违法犯罪行为;三是主动溯源,该案涉及面广、违法金额大,办案人员跨省分赴多地调查取证,扣押涉案商品,抓捕犯罪嫌疑人,有效斩断假冒白酒灰色交易产业链。该案从小县城的小卖部出发,追根溯源,查处涉及全国制假售假大案,有效震慑商标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 陈星)

5.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372525号商标为广西鹿寨万强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在第1类“磷肥(肥料);过磷酸钙(肥料);农业肥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3月13日。

2023年2月8日,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对贺州市平桂区红久兴农资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待售“喜丰”钙镁磷肥400包共10吨,经商标注册人辨认,涉案商品非其委托或授权生产。2月9日,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述化肥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同日立案调查。为查明涉案假冒化肥来源,该局和贺州市公安局启动行刑衔接机制。

两部门调查发现,当事人负责人陆某某等人以注册的南宁市武鸣区某矿粉厂作掩护,直接将矿石粉包装成广西鹿寨万强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及云南、贵州等地7家化肥生产企业共计8个品牌的钙镁磷肥,谎称厂家直销并兜售至各乡镇。2023年3月至5月,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贺州市公安局在贺州、南宁、崇左、百色等地展开收网行动,共捣毁化肥造假窝点1处,查清涉案销售点92个,查获假冒化肥1700余吨、原材料1100余吨;抓获涉案嫌疑人12人,冻结涉案资金70万余元。

目前,该案3名犯罪嫌疑人被贺州市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交由贺州市平桂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审理中。

【专家点评】

该案是一起涉及商标专用权保护、农资产品监管以及知识产权行刑衔接与联合执法的典型案件,是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安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关于推动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的要求的突出表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通过有效的联络机制和会商机制,实现了案件的高效推进,展示了行刑衔接与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执法的优势。该案有力打击了假冒多个知名品牌化肥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不仅维护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还有效保护农民权益和粮食生产安全,维护了农资市场竞争秩序。(广西民族大学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胡丽)

6.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3084672号商标是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在第42类“质量检测;质量控制;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6月20日。

2022年11月17日,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四川优徕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质量检测相关服务,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公司经营场所、微信公众号、相关合同及检测报告等处使用及标志,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调查,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8.935万元。

2023年3月13日,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罚款4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中,侵权商标的显著部分在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侵权人提供的相关质量检测服务来源于商标注册人或与注册人存在关联,从而产生混淆。办案机关准确认定侵权行为,对查处服务商标侵权案件进行了积极探索,维护了商标注册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彰显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平等保护国外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为促进对外开放保驾护航的鲜明态度。(四川大学法学院创新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 任袁嘉)

7.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45419791号“”商标是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在第20类“枕头”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1月27日。

2023年2月17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南通高度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根据客户订单,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市场购进织唛标1500个缝制在其生产的记忆枕上,共生产420只标识为的成品记忆枕,违法经营额9240元。经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辨认,涉案商品非其委托或授权生产。

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曾因生产销售侵犯“MUJI”“無印良品”注册商标专用权乳胶枕的行为,于2021年12月15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罚,此次系再次生产侵权产品。

2023年6月7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当事人连续从事商标侵权活动,属明知故犯,应当从重处罚,办案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织唛标,罚款17.5万元。

【专家点评】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适用从重处罚的商标侵权行政保护案例。当事人两年内实施两次商标侵权行为,主观故意明显、侵权行为恶劣。办案机关综合考量重复侵权事实,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展现出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彰显出知识产权严保护的坚定决心,产生强大震慑作用和广泛社会影响。家纺产业是南通市标志性的传统支柱产业和重要民生产业,该案以知识产权保护护航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深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链充分融合,具有良好的示范意义。(上海交通大学讲席教授,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 孔祥俊)

8.辽宁省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贵州茅台”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商标、第3159143号商标、第10195605号商标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不包括啤酒)”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33年4月20日、2033年4月20日、2033年1月13日。

第1207092号商标、第3467940号商标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不包括啤酒)”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28年9月13日、2034年8月20日。

2023年2月9日,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上级转办案件线索,以涉嫌售假网店的实际发货地址为突破口开展摸排,发现该地址为虚假地址。为查明违法事实,办案机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市公安局食药侦部门提供技术支持,查明违法人员身份信息及违法行为发生地。

2023年2月24日,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现场扣押经厂家确认的涉嫌侵犯“贵州茅台”“”等注册商标的商标标识超过18万件,扣押标签打印机、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等违法工具。该案当事人涉嫌犯罪,执法人员现场将案件移送至沈阳市公安局食药侦支队。后公安机关将抓获的5名犯罪嫌疑人移送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4年1月25日,法院对上述违法分子分别判处两年到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专家点评】

该案中,市场监管与公安部门紧密合作,行政手段在发现线索、认定侵权、锁定违法行为发生地、固定证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刑事手段则在技术侦查、证据收集、嫌疑人抓获等方面发挥了优势。这种行政与刑事手段的衔接,可以让办案机关在情报共享、程序衔接、物品交接、信息反馈等方面及时沟通交流,形成强大的执法合力,有效提高了执法效率。该案的查办为跨部门执法办案提供了有益经验,既维护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也保障了消费者利益。(沈阳工业大学教授 易玉)

9.浙江省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283610号商标、第12212099商标是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29年6月13日、2034年8月13日。

2023年7月3日,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检察意见书,指出房某通生产假冒“柒牌”注册商标标识,帮助李某贴牌加工成品并获取加工费,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承担刑事责任,但仍应接受行政处罚。2023年7月4日,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房某通经营的桐乡市濮院房伟服装厂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24日,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自行从网上下载商标图形进行制作,包括胸标、领标、吊牌等,并将制作的商标标识使用于李某提供的白坯服装上,共计3000件,销售额7862元。当事人制作商标标识未获得授权许可。

另查明,当事人在2020年10月13日因商标侵权行为曾受到行政处罚。当事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且在五年内第二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属从重情节。2023年10月13日,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18万元。同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专家点评】

该案是在检察机关认定当事人不构成犯罪后,根据检察意见书“反向移送”作出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件。该案当事人生产制造侵权商标标识并实施“绣标”行为,但由于涉案侵权服装由他人销售,当事人仅提供帮助性劳务,因此行政执法机关没有机械地认定当事人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而是以擅自制造和销售商标标识处罚,准确把握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本质,适用法律准确。除罚款外,办案机关还将当事人依法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运用信用惩戒机制,起到震慑作用,提高违法行为的社会成本,进一步促进诚信社会的建设。(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张伟君)

10.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8169925号商标是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在第20类“沙发;木、蜡、石膏或塑料艺术品”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2月6日。

2023年3月22日,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到当事人重庆登峰雕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地现场检查,发现带有图样的雕塑成品3个、半成品3个及对应模具3个。经调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吉某程受他人委托定制“超级飞侠”雕塑两件,吉某程借用重庆市大渡口区如艺雕塑设计工作室名义签订合同并制作带有图样凹槽的模具。重庆市大渡口区如艺雕塑设计工作室未获得相关授权,并于2019年9月5日注销,无法追究相关责任。2022年3月至4月,当事人使用此前制作的模具制作带有图样的雕塑成品3件、半成品3件,并通过短视频平台销售,违法经营额6600元。

2023年6月5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并考虑当事人及时删除涉案视频等情形,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雕塑成品、半成品及对应模具,罚款3万元。

【专家点评】

该案的查办充分体现了商标注册对于维护动漫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拓宽了以往动漫产品一般以著作权主张权益的保护思路,是通过商标保护护航文化产业发展的典型案例。近年来,我国动漫产业高速发展,一些知名动漫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建立起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综合布局知识产权保护。该案的查办提醒相关动漫从业人员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侵权行为。当事人通过短视频平台销售侵权商品,这也是近年来商标侵权行为的一个新趋势,该案为此类案件的查办积累了经验。(重庆理工大学重庆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 何培育)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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